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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河南省篇--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

2017-06-05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内容 |  “西政资本”原创

图片 |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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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33个省市)

(点击红字进入相关链接)

· 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 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

· 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

· 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

· 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 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陕西省 、甘肃省)

· 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 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三部分

华中地区篇之河南省



(一)适用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优惠政策:


无特别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 1315号,自2011年8月16日起实施)。



说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出现新政策,以新政策内容为准。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随国家的金融政策做适时调整,实际操作时需再行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便核实最新政策,以及争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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